最近武漢肺炎弄得人心惶惶,在這種情況下,美國製藥公司吉利德的一款藥物「瑞德西韋」,因為有迅速成功治癒一個武漢肺炎確診案例,便成為各界重視的仙丹之一。
但這款藥物竄紅後,卻也因此衍生一樁爭端。
日前,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發表一篇資訊,表示已經就《瑞得西韋和磷酸氯喹能在體外有效抑制新型冠狀病毒(2019-nCoV )》研究的內容,申請中國發明專利及PCT專利(俗稱世界專利)。
(冠狀病毒示意圖,此圖為自由授權,取自維基百科)
針對上述消息,吉利德表示早已在各國申請「瑞德西韋」的專利,但中國的專利申請尚未獲准。
關於上述爭端,可能會有人認為中國科學院理虧,不應該剽竊吉利德的技術來申請專利。又或者覺得,既然吉利德的技術申請在先,那麼中國科學院的發表內容便無法取得專利?
那到底中國科學院這種申請方式在專利制度是OK的嗎?吉利德又該如何應對?
其實,這個爭端基本上帶到了兩個專利制度的遊戲規則:
1. 上位概念不影響下位概念的申請:
「瑞德西韋」專利文件即便已提到這種藥物可用於治療冠狀病毒,
但只要「瑞得西韋+磷酸氯喹」治療冠狀病毒的效果更顯著,且這個概念未見於「瑞德西韋」專利文件,那麼「瑞得西韋+磷酸氯喹」的技術便很有機會獲准專利。
簡單來說,專利申請是可以運用在先的專利技術,原則上只要有新的或顯著效果,便仍可取得專利。
2. 交互授權的概念:
那「瑞得西韋+磷酸氯喹」的技術如果獲准了專利,那吉利德又該如何?
基本上,吉利德如果已取得「瑞德西韋」的基礎專利,那麼其他人只要用到「瑞德西韋」的技術,便仍要取得吉利德的授權。
也就是說,如果有人想用「瑞得西韋+磷酸氯喹」的技術製造藥物,便還是要取得吉利德的授權。並非中國科學院獲准「瑞得西韋+磷酸氯喹」的專利,便可成功迴避吉利德的專利。
另一方面,假設「瑞得西韋+磷酸氯喹」的效果顯著,吉利德也想運用「瑞得西韋+磷酸氯喹」的技術,便得取得中國科學院的授權。當然,如果吉利德是「瑞得西韋+磷酸氯喹以外的藥物」,原則上就不用取得中國科學院的授權(除非技術手段類似)。
簡單來說,衍生專利想進行商業實施,還是得取得基礎專利權人的授權。
相反地,基礎專利權人想利用衍生專利進行商業實施,還是得取得衍生專利權人的授權(也就是所謂的交互授權)。除非基礎專利權人有迴避衍生專利。
總之,或許有人會覺得中國科學院這樣申請專利是剽竊吉利德的技術、有所理虧。
但這並沒有違反專利制度的遊戲規則,而且這其實是很常見的專利申請方式。
畢竟科學研究的精神之一就是要可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、看得更遠,新的技術要完全創新、完全不用到早期的專利技術,是很困難的一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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